西建大〔2014〕93号
为了提高我校周转房的利用效率,更好地为学校无房教职工提供合适的周转用房,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周转房的性质和承租对象
第一条 周转房的性质是学校给无房教职工租住的短期过渡用房,产权属于学校。
第二条 周转房的承租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校事业编制在职在岗教职工以及事业型人事代理在职在岗教职工;
(二)无房教职工。
无房教职工,是指夫妻双方自参加工作之日起,未以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以标准价、成本价等享受国家优惠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教职工。
第三条 成套单元房、具有独立卫生间和厨房的单间房原则上由已婚教职工以家庭为单位承租;单身宿舍原则上由单身教职工承租,一般博士一人租住一间,其他人员二人租住一间。
第二章 申请租住周转房的程序
第四条 集中申请租住周转房的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周转房租住申请表》;
(二)国资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据学校有关文件公开排队,三榜定案;
(三)教职工依次选租并与学校签订《周转房租住协议》。
集中租住周转房的程序适用于学校新建周转房或一次腾空周转房数量较多时的选租。
第五条 定期申请租住周转房的程序:
(一)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房源信息;
(二)申请人提交《周转房租住申请表》;
(三) 国资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据学校有关文件公开排队,排队结果予以公示;
(四)教职工依次选租并与学校签订《周转房租住协议》。
定期租住周转房的程序适用于租期届满退出、清退等零星积累周转房的选租。
第三章 周转房的租住期限和租金标准
第六条 周转房的基准租住期限为四年,基准租住期届满因特殊情况确需续租者,应提前三个月重新申请并续签协议,续租不得超过四年,累计租住期不得超过八年,到期不再续租。
租住期从2008年1月1日后实际租住周转房之日起计算。
基准租住期内享受学校公布的基准租金标准,超过基准租住期限,租金以租住时的基准租金标准每年上调20%收取。
第七条 基准租金标准
周转房的基准租金标准由学校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地段、使用功能和市场变化等因素确定,动态调整,每两年公布一次。
第八条 教职工承租周转房的租金,由学校财务部门在承租人工资中按月收取。
第四章 周转房的管理
第九条 租住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应当与学校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经承租人所在二级单位担保的《周转房租住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严格遵守并履行协议。
第十条 租住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应按期缴纳租金、水、电、气、暖、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十一条 租住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应服从学校管理并配合学校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
第十二条 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周转房:
(一)周转房租住协议期限已满;
(二)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或离职离岗;
(三)在承租房内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四)学校认定为其他应退房的情况。
第十三条 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终止协议,提前收回周转房:
(一)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将租住周转房转租、转借的;
(三)取得承租房后,由于个人原因,超过三个月未能居住;
(四)未经管理部门许可,擅自改造室内结构、违章装修或户外乱搭乱盖;
(五)其他违反周转房管理办法和租住协议行为的。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有条件的教职工自行解决住房。
(一)凡符合承租周转房条件而自愿放弃租住资格的教职工,一次性给予3000元奖励;
(二)凡在基准期内或基准期届满时退出承租房的,一次性给予减免两个月房租的奖励。
第十五条 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及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周转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承租人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周转房的奖励支出、日常管理和房屋及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保养)、改造等费用从周转房租金中列支。
第五章 违约责任及处罚程序
第十七条 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违反本规定及双方协议约定的,应当承担经济、行政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租住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未按期缴纳租金、水、电、气、暖、物业管理等费用,逾期三个月的,学校有权终止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承租周转房的教职工违反本规定及双方协议约定,应当退出承租周转房而拒不退房者,由承租人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共同完成周转房的清退工作。
第二十条 承租周转房的教职工违反本规定或拒不履行双方协议约定的,将进行校内通报,并视其情节轻重程度与学校各类评优、考核、晋职晋级等挂钩。
第二十一条 承租周转房的教职工违反本规定及双方协议约定,应当退出承租周转房而拒不退房者,学校按照当年同地段、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收取房屋占用费,财务部门直接从承租人工资中扣除,直至退房为止。
第二十二条 擅自改变租住周转房用途或将租住周转房转租、转借的,学校将从承租人租住之日起按市场租金与校内租金的差额补扣房屋占用费,由财务部门直接从承租人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应当退出承租周转房者,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发出退房通知三个月后仍拒绝退出的,学校有
权强制收回。
第二十四条 申请租住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应如实填报情况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租住周转房的,学校将终止协议,并追究申请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周转房租住协议期内,学校因建设、拆迁等原因造成承租教职工不能继续居住的,应当优先在现有房源中安置或给予必要的经济补贴。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由国资处、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校工会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对违约责任的认定、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学校拟给予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承租人,可提出书面申诉材料,工作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后进入学校工作的无房教职工,学校因房源不足等原因不能提供周转房的,学校适当给予租房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建大[2007]256号《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周转房租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