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为我校在职女教职工办理特殊疾病保险的通知
阅读次数:   作者: admin     更新时间:2012-11-19 11:58:07

各分工会: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女教职工抵御风险的能力,切实保障女教职工身心健康,使其在患有某些特殊疾病后得到必要的经济扶助,根据陕西省教育工会“关于实施‘关爱女教职工健康行动’的通知”文件精神和我校女教职工的实际情况,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为40周岁以上在职女教职工办理一份特殊疾病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参保对象:凡我校年龄在40周岁(截止20121231日)以上的事业型编制(含事业型人事代理)在职(在岗)女教职工,均可申请参加女教职工特殊疾病保险。产业科研型人事代理人员亦可申请参保,费用由所在单位或个人自理。

2. 保障种类: ①原发性子宫颈癌;②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③原发性子宫内膜癌;④绒毛膜癌;⑤原发性乳腺癌;⑥原发性外阴癌、阴道癌;⑦原发性子宫肉瘤;⑧原发性卵巢癌。

3. 参保费用与期限:会员应缴纳保险费标准为36/人·份,保障期限为两年。学校每年12月份为符合上述条件且未在保障期限内的事业型编制(含事业型人事代理)在职(在岗)女教职工办理一份特殊疾病保险,费用由学校统一支付。

4. 赔付标准:单份保额赔付标准在12400元—16800元。

5. 参保须知:凡参加特殊疾病保险的女教职工,均应认真阅读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合作保险计划》具体条款,并以其具体条款为执行依据(见附件1)。

6. 办理程序与要求: 望各分工会女工委员认真组织符合上述条件的女教职工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在职女教职工特殊疾病保险参加人员明细表》(详见附件2),于20121128日(第13周三)前将纸质版与电子版一并交到校工会办公室统一办理。

联系人:秦颖环 联系电话:82202134

附件1:《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合作保险计划》

附件2:《西建大在职女教职工特殊疾病保险参加人员明细表》(请在资料下载中心下载)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工会委员会

20121116

附件1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女职工因患上女性特殊恶性肿瘤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办法,制定《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享有在首次发现患有本计划第二条所列的8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的一种或者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和收入减少引起的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本计划所指的女职工特殊疾病包括以下8类:

1、原发性子宫颈癌;

2、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

3、原发性子宫内膜癌;

4、绒毛膜癌;

5、原发性乳腺癌;

6、原发性外阴癌、阴道癌;

7、原发性子宫肉瘤;

8、原发性卵巢癌。

第三条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或正常劳动,未患过任何恶性肿瘤的,年龄在16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女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女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60%(含本数,下同)。单位女职工数不足100人的须100%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20人。

第四条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1、职工参加本计划的有效期为两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3、会员交纳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份36元。

4、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两份本计划,且同一单位职工参加份数应一致。

5、对参加本计划并按照规定已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参加本计划时不再享有已患疾病所属种类领取互助金的权利。

6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交纳互助费继续参加本计划不再受上述90天期限的限制。

第五条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一、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生效后30天后90天内(含本数),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与重大疾病对应),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保障责任终止。

二、在互助保障期生效9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对应的一种或多种原位癌时,可以一次性领取1000元慰问金,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

三、在互助保障期生效9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1、领取1万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

2、患有上述8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根据住院治疗的时间,按照每月每份800元的标准领取最多6个月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住院时间不满一个月(30天)的可以按照每份400元的标准领取不足月部分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患有上述8类疾病多次住院治疗的,按照累计住院天数除以30天计算实际领取互助金的时间。

住院时间的计算按照治疗医院出具的完整入院、出院记录为准。

3、患有上述8类疾病并首次住院治疗的,可以一次性领取每份2000元的康复休养互助金。

第六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第五条规定的互助金:

1、会员在参加本计划前已经或曾经患本计划所指的原发性恶性肿瘤和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2、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3、医院误诊;

4、因酗酒、吸毒、艾滋病、滥用药物、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患有上述8类重大疾病;

5、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本计划所列疾病;

6、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导致会员患本计划所指的原发性恶性肿瘤和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第七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领人为会员本人。

第八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及其所在单位工会本计划经办人员必须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的10日内通知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所在地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情况证明。

2、会员的身份证明。

3、由本会指定或认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等客观病历。

4、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5、办事处为证明患病情况需要由会员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其他规定事项

1、自会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日起,会员必须在2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本计划所指的8类疾病的判定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的规定。

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