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工会、全校会员教职工:
自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我校会员教职工工会会费缴纳,一直按照个人工资收入中的“职务工资”一项的0.5%收缴,这个收缴比例不符合全国总工会的文件规定,现依据《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会员缴纳会费问题的通知》[工财字(1994)69号]文件精神:按照会员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计算缴纳会费。“工资收入”具体包括:
1.机关的工会会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
2.事业单位的工会会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
3.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会员:岗位工资,等级工资。会员工资收入合计尾数不足10元部分和各项津贴、补贴、奖金等收入,仍暂不计算交纳会费。
经校工会常委会会议决定:自2010年3月份起,执行上述[工财字(1994)69号]文件精神中第二条,即:以后每月工会会员交纳会费金额为个人工资中“职务工资+等级工资”之合的0.5%。
特此通知,望全校会员教职工周知
校工会
201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