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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阅读次数:   作者: admin     更新时间:2011-03-23 16:17:02

关于印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及相关工作细则、办法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各分工会: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实施办法》、《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代会提案工作管理办法》、《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校务公开实施细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师德标兵”评选办法》、《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坛新秀”评选办法(试行)》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青年教师标兵”评选办法》等8个制度,已经学校第五届教代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按要求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2.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实施办法

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代会提案工作管理办法

5.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校务公开实施细则

6.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师德标兵”评选办法

7.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坛新秀”评选办法(试行)

8.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青年教师标兵”评选办法


                            中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1年3月7



(全文公开)



附件1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201072日第五届教代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校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加强学校民主管理,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学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学校教代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动员全体教职工积极投入学校中心工作。

第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五条 学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利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条例、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生活福利关系密切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参与民主推荐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的人选。

(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参与做好校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学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对学校的管理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教职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工作积极,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有较强的参政议事能力,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从全校教职工中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教师代表(包括教学、科研人员)应占百分之六十以上。根据学校教职工的结构要求和基层单位人员构成情况,由主席团会议确定下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比例、基层单位代表的分配名额和代表组成的要求。

第十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代表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本单位代表校内调动时,应保留其代表资格;本单位代表减少时,应予以增补。撤换或增补教职工代表,事先应向教代会主席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履行撤换或增补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分党委(党总支)为建制单位组成代表团,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一人。

第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的权利。

(四)有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按照程序有参加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干部的权利。

(六)对学校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的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教代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若干人组成,主席团成员在学校要有较广泛的代表性,教师应占较大比例。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为一届,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如遇重大事项,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或提前召开大会。

学校教代会的选举办法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及迫切关心的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提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确定,应围绕学校增强办学实力,提高办学水平,促进教育发展,针对发展计划、规划、管理工作、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代表提案应得到及时处理。贯彻处理的情况,应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下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校务公开工作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也可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实行岗位替补制,委员变动时经主席团同意直接替补。

专门委员会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动员、组织教职工积极投入学校中心工作;反映他们的呼声,维护他们的利益;组织教职工民主评议学校处级以上干部;参与涉及学校教职工利益有关的事务,参与制定校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代表提案处理情况;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在教代会期间,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以审定属专门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

教职工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二级单位,可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在二百人以下的二级单位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但应严格履行教代会程序和职权。

第十九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主席团行使教代会职权,组织讨论决策学校重要问题。教代会授权各专门委员会处理该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宜。

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提出大会方案;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提出教代会议题的建议,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向学校教代会主席团提出提交有关议题。

(三)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向学校教代会提出建议,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教职工积极落实教代会的决议。

(四)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政策、管理知识,提高代表素质;组织教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

(五)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代表的正当权益。

(六)组织学校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与工会委员会实行两会届期统一,召开、换届时间统一,两会代表合一。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工作条例制定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由学校教代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附件2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1072日第五届教代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依据《陕西省高等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以下统一简称为二级教代会)是高等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本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 学校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本单位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本单位的科学发展。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审议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审议通过本单位的岗位聘任、考核办法、以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 审议通过本单位的收益分配原则,奖酬金发放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事项。

(四) 在同级党组织的安排部署下,评议监督领导干部,积极推进本单位事务公开。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要支持学院院长(系主任)和行政负责人的正确决策和工作,教育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行政领导要重视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认真执行和办理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代表提案。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届期一般为四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教职工参加。大会决议须征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的规模和代表人数的比例,由本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在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应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群众性,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教职工总人数在二百人以下的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但应严格履行教代会程序和职权。院(系)教代会,教师代表不少于百分之六十,具有正高职称的教师和党政负责同志如未被选为代表,可列席二级教代会。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注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分党委(党总支)召集行政、工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确定。

第十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应具有较强参政议事能力和奉献精神,办事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代表的产生应按民主程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并按单位组成代表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一届,可连选连任,代表因工作调动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由原单位补选。发现代表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失职行为,经教代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可以罢免或撤换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程序,对本单位和教代会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因行使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教职工代表应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听取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选举单位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工会是本单位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交办和督促办理,督促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一般不设主席团,但应成立由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其成员必须是正式代表,人数多少,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领导小组主持召开本单位教代会。

第十四条 决定召开二级教代会,二级单位工会应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工作上接受校工会的指导。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3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实施办法

201072日第五届教代会通过)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是认真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全面落实教代会职权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建立和强化学校内部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干群关系和党群关系,促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使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民主评议干部工作要有利于建设有效的领导干部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领导干部和教职工的关系;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民主决策和科学管理,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要同组织人事制度改革紧密结合,同领导班子的考察和建设紧密结合。坚持群众性、民主性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干部的实际情况;坚持有利于调动教职工和领导干部的积极性原则,真正做到评出干劲、评出团结,增强凝聚力。

第二条 组织领导

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进行。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委员会负责学校民主评议干部的具体事宜,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向教代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草拟学校民主评议干部年度实施方案。

(二)负责实施民主评议干部的具体工作。

(三)对民主评议干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整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意见和统计评议结果。

(五)向教代会主席团和党委提交民主评议干部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三条 民主评议的对象、时间和基本内容

学校教代会民主评议的对象是现职的正、副校级干部和正、副处级干部。

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干部与年终干部考核相结合。

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要以学校对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为依据,对干部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评议。民主评议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工作实绩。

具体操作按教代会《年度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安排意见》组织实施。

第四条 参加评议的人员

(一)参加评议的人员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工会委员、副高职称及以上的教师、科级及以上干部为主。参评人员范围在教代会《年度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安排意见》中确定。

(二)参加评议的人员总数不少于全校教职工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民主评议干部的方法及程序

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的方法主要是参评人员无记名评议。评议程序:

(一)校党委转发教代会《年度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安排意见》,向教职工宣传民主评议干部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做好思想动员和培训工作。

(二)要求被评议干部简要写出本人一年来主要工作业绩、廉洁自律、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

(三)以分党委(党总支)为单位,组织本单位和参评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工作。

(四)整理教代会代表的评议意见和建议,统计评议结果。

(五)评议结果经教代会民主评议委员会审核,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向被评议对象反馈。评议结果交组织部门备案存档,作为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六)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评议结果。

第六条 民主评议干部结果处理

教代会对干部的评议结果,作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奖惩、任免调配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对工作成绩显著、评议结果优秀的干部,可建议给予表彰奖励;对评议结果为不合格的干部,可区别不同情况,建议给予调离岗位或降职处理。

第七条 民主评议干部纪律

在民主评议中既要保护评议人的民主权利,又要保护被评议人的正当权益,不能以任何借口对提意见的人打击报复,也不得借机诬陷被评议人。评议要从关心、爱护、帮助、支持干部做好工作的愿望出发,坚持实事求是、一分为二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对干部进行评议;评议要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

被评议的领导干部要严以律己,正确对待评议结果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地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改进措施;对不符合事实的意见应进行必要的说明,澄清事实。

第八条 其它

为改进和加强机关工作作风,评议干部可与评议机关处(室)工作相结合。


附件4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代会提案工作管理办法

201072日第五届教代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代会在学校工作中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作用,根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代会工作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和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向学校教代会全体会议提出的,并经教代会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教代会行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提案人行使民主权利、民主参与、献计献策的重要方式;是学校党、政加强与教职工代表联系,实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在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促进改革开放,推进学校的发展和建设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应当注重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

第五条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代表和工会工作人员中产生。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工作委员列入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序列,在教代会主席团领导下工作。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代会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 制定教代会全体会议期间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二) 对提案进行审查和立案,明确承办单位;办理提案转交手续,检查和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协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三) 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向领导机关反映重要信息;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增强提案效果;向全体代表会议、各代表团团长会议、主席团会议报告工作。

(四) 加强与学校职能部门的联系,加强与全体代表的联系,协调提案人与承办单位之间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不断提高提案和办案质量。

(五) 对提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提案人、承办单位和个人,可报请主席团会议审定并予以表彰。

第七条 以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的名义上报和发出的材料,需经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由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

第八条 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提出提案:教代会代表,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

第九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 提案选题应当围绕学校总体发展思路、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等方面提出。

(二) 提案的内容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 代表联名提出的提案至少要有三人联名,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提案答复抬头为第一提案人。

(四) 提交提案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一事一案,字迹工整。

第十条 提案可以在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一条 提案的立案: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提案予以立案。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立案: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国家明令禁止的、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内容空泛笼统的、没有建议措施的。不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以适当方式处理,并通知提案人。

第十二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或协办单位。

第十三条 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有责任保护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在涉及本单位或本部门较敏感问题时,可根据提案人的要求,采用适当的方式转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四条 在全体会议提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的提案,作为大会提案处理,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处理。

第十五条 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对涉及学校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提请教代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六条 提案由校工会统一收取、整理。由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审查和送交有关承办单位;对未立案的提案,作为建议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七条 提案承办单位应认真办理提案,承办单位的主管领导应对提案答复内容进行审核签字。对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立案的提案,承办单位在收到提案1个月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办理提案答复应直接送第一提案人,并同时抄送校工会办公室。第一提案人可以直接向承办单位询问提案办理情况;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如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由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审定是否重新办理并作进一步答复。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认真积极地做好提案的受理和答复工作。对提案承办及落实好的单位和个人,教代会予以表彰奖励;对提案承办及落实不认真、不按时答复的单位将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办单位答复提案人。

第二十条 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对重要提案可以采取协商座谈、专题调研、定期联络、走访承办单位等,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不能及时办理的提案,要跟踪督办。

第二十一条 对学校发展和建设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教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并且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要进行重点督办。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向教代会主席团团长或副团长报送重要提案阅示,并建议对部分重要提案以适当方式推动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附件5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校务公开实施细则

201072日第五届教代会通过)

一、总

第一条 校务公开工作是推进高等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进一步推进我校民主政治建设,提高校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校务公开内容真实、公开及时和形式规范,根据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教育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近年来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实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校务公开工作的原则:

(一)政策性原则。要坚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务实性原则。要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不断推进学校的各项工作。

(三)真实性原则。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强化校务公开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系统性原则。要坚持加强校务公开与学校内部管理、民主监督相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

(五)多样性原则。要坚持将校务公开内容的实效性、及时性和公开形式多样性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三条 校务公开以学校教代会为基本载体,将学校的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领导干部廉政等情况向全校师生员工及时公开。

二、公开内容

第四条 校务公开的内容着重围绕学校改革发展建设的重点、教职工关注的热点、学校工作中的难点、廉政建设的关键点进行。

主要内容有: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决定、重大事件处理结果;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预决算、收费项目和标准、经费收入支出及使用管理、基建维修和物资设备采购,以及资产管理、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职工定岗定编、录用培训、考核奖惩、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补贴方案;学校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和科研成果转化、科研课题经费预算决算、重大科研课题或者大额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审计情况;各学历层次和各类学生的招生政策、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以及毕业生就业信息;学生推荐评优、积极分子培养、党员组织发展,违纪处分等学籍管理办法;推荐免试研究生,发放奖贷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的政策、办法、条件结果;学校与其它中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教师和学生交流、留学生工作情况;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等。

根据工作需要,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其他部门、单位以及师生员工关心的、适宜公开的事项进行公开。

三、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五条 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主要途径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把校务公开与教代会制度建设相结合。进一步落实教代会的审议、通过、决定和民主评议四项职权,扎实有效地开展校务公开工作。

(一)每年一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校务公开的主渠道。

(二)建立专项校务公开工作通报会议制度。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要工作,可采用情况通报会、党政工联席会、新闻发布会、简报等形式公开,必要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代会主席团会议通报公开。

(三)建立教代会主席团专项工作巡查,督察制度。根据校务公开工作需要,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可组织教代会主席团成员或部分教代会代表就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或学校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项工作巡查、督察。巡查、督察的方式主要有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汇报、现场检查、评议、反馈等。

(四)拓展校务公开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校报、校园网等形式,对一些可以张榜公布的事项及时公开,在公告栏上张贴公布。健全校领导接待制度,设立监督电话和校长信箱,及时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保证校务公开渠道畅通。

第六条 校务公开的主要程序是:由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工作和教职工的意愿,决定公开的内容、时机和形式;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会议决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工作,各职能部门准备公开材料,监督协调小组进行必要的审核后实施公开;教代会代表讨论和评议;工会收集、整理、反馈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提出整改的办法和措施。

四、组织机构

第七条 校务公开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学校行政为主体,纪检监察、工会协调监督,职能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一)学校成立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有关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参加。

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校办主任任主任,工会常务副主席、校办副主任分别任副主任,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二)成立校务公开监督协调小组,组长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审计、工会、有关院(系)和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

五、监督检查和协调

第八条 为保证校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做到事项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召开有关会议,研究落实公开的内容、方式和时限;需要公开的单位主要领导要认真检查所公开内容的真实性、规范性和时效性;监督协调小组加强对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是:校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和形式是否规范,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公开工作制度和整改措施,教职工关心的重大问题是否得到答复。

(二)监督检查要抓办事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纪律、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和办事结果六个环节。

(三)工会组织要及时收集、整理、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做好信息反馈工作,确保校务公开的时效性。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工会要协调沟通有关方面,做好讨论和评议、反馈意见等相关工作,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六、其他

第九条 在实施校务公开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实施校务公开与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的关系,实施校务公开与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关系,实施校务公开与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实施校务公开与完善教代会制度的关系,实施校务公开与规范管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关系。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的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公开制度。

第十一条 本细则从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校内有关文件若与本实施细则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6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师德标兵”评选办法

201072日第五届教代会通过)


为切实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鼓励广大教师潜心治学,弘扬高尚的师德风范,激励广大教师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推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特制定“师德标兵”评选办法。

第一条 “师德标兵”评选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教育工作,热爱学生,坚持做学生的良师益友,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 多年来,一直坚持为本科生、研究生上课,近五年来平均每年直接面向本科生授课不少于四十课内计划学时,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四百标准学时,主讲课程的教学效果在全省同行中有一定影响,积极主持或参与所主讲课程的高质量教材或教学参考书的编撰工作,教学方法先进,教学效果好,深受学生的爱戴与好评。

(三) 学术造诣较高,在坚持教学工作同时,长期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并取得公认的研究成果,近五年以来获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或获学校优秀教学成果、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一次。

(四) 在教学、科研及其管理工作中积极改革,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坚持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并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

(五) 年龄一般在四十五周岁以上,教龄在十五年以上,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在岗教师。

以上各条同时具备方可推荐。近五年来出现过教学事故者、有学术造假者以及有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者,不能推荐。

第二条 “师德标兵”名额控制

为确保“师德标兵”的质量和声誉,推荐本着“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名额从严控制,全校每次评选人数不超过十名。

第三条 推荐及评选程序

(一) 推荐以院(系)为单位,在教研室推荐的基础上,院(系)党政工联席会议确定推荐人选。各院(系)要严把质量,推荐人选连同主要先进事迹一并在本院(系)内公示一周,充分听取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取得多数教师的赞成且无异议后,方可向学校推荐上报。

(二) 在各院(系)推荐基础上,由校师德标兵评审委员会按评选条件及总体名额进行评选。

(三) 评选结果在校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第四条 “师德标兵”的表彰与奖励

全校评选“师德标兵”与陕西省“师德标兵”评选工作相结合,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获奖者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励。


附件7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坛新秀”评选办法(试行)

201072日第五届教代会通过)


为切实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鼓励广大教师潜心治学,激发广大青年教师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推动青年教师提高教育教学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坛新秀”评选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关心集体,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思想端正,关心学生健康成长,教书育人,成绩显著。

(二) 坚持在教学第一线为本科生上课,近三年每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二百四十个标准学时,教学效果好,深受学生好评。

(三) 严格要求自己,刻苦钻研业务,虚心向老教师学习,团结青年教师共同为本学科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四)近三年在教学、科研方面取得以下成果中的二项:

1.在陕西省青年教师讲课竞赛中获奖或在学校青年教师讲课竞赛中获得二等及以上奖项;

2.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及以上奖项(第一指导教师);

3.主持厅局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厅局级以上教改项目一项;

4.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二篇;

5.担任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专著、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或参编教材、教学参考书等六万字以上;

6.省级教学团队、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省级特色专业、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成员(前四名);或省级精品课程或省级双语课程(前三名);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推广中心负责人;

7.获得校优秀教学成果奖、科研奖,本人持有获奖证书;

8. 获国家发明专利一项或实用新型二项(第一名);

9.科研项目的实到经费工科五万元、管理两万元、理科一万五千元、人文一万元。

(五) 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的在岗教学人员。

以上各条同时具备方可推荐。近五年来出现过教学事故者、有学术造假者以及有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者,不能推荐。

第二条 “教坛新秀”名额控制

为确保“教坛新秀”的质量和声誉,本着“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推荐名额原则上控制在全校三十五岁以下在岗青年教师人数的百分之三左右。

第三条 推荐及评选程序

(一) 推荐“教坛新秀”以院(系)为单位,在教研室推荐的基础上,院(系)党政工联席会议确定推荐人选,各院(系)要严把质量,拟推荐人选连同主要先进事迹材料一并在本院(系)内公示一周,充分听取广大教师的意见,取得多数教师赞成且无异议后,方可向学校推荐,推荐材料按规定时间上报校工会。

(二) 各院系在推荐基础上,由校“教坛新秀”评委会按评选条件及总体名额进行评选。

(三) 评选结果在校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第四条 “教坛新秀”的表彰及奖励

全校评选“教坛新秀”与评选“师德标兵”同步进行,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获奖者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8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青年教师标兵”评选办法

201072日第五届教代会通过)


青年教师是我校教师队伍的生力军,是学校的未来和希望,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直接关乎学校的前途与命运。为在广大青年教师中树立榜样,激发青年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推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一条 “青年教师标兵”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高尚,爱岗敬业,诚实守信,自觉践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治学严谨,关心学生,教书育人。

(二)近五年来,一直工作在教学第一线, 平均每年承担本科生授课不少于八十课内计划学时。原则上主讲过三门及以上课程,年均完成四百标准学时以上教学工作量,教学方法得当,手段先进,受到校教学督导组、专家组的肯定,教学效果好,深受学生好评。

(三)五年来,积极参加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工作,取得以下成果中的三项:

1. 在陕西省青年教师讲课竞赛中获奖或在学校青年教师讲课竞赛中获得二等及以上奖;

2.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及以上奖项(第一指导教师);

3.主持厅局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厅局级以上教改项目一项;

4.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二篇;

5.担任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专著、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或参编教材或教学参考书等六万字以上;

6.省级教学团队、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省级特色专业、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成员(前四名);或省级精品课程或省级双语课程(前三名);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推广中心负责人;

7.获得校优秀教学成果奖、科研奖,本人持有获奖证书;

8.获国家发明专利一项或实用新型二项(第一名);

9.科研项目的实到经费工科五万元、管理两万元、理科一万五千元、人文一万元。

(四)年龄在四十五岁(含四十五岁)以下,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在岗教师。

以上各条同时具备方可推荐。近五年来出现过教学事故者、有学术造假者以及有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者,不能推荐。

第二条 “青年教师标兵”推荐名额

为确保“青年教师标兵”的质量,本着“坚持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每次全校评选的“青年教师标兵”原则上不超过十名。各院(系)推荐名额按青年教师比例确定。

第三条 评选组织机构

“青年教师标兵”评选由校工会牵头,教务、人事、科技等及院(系)负责人参与组成。

第四条 推荐及评选程序

(一) 推荐以院(系)为单位,各院(系)要按照推荐条件,严把质量关,推荐各方面最优秀的青年教师。

(二) 在各院(系)推荐的基础上,由校青年教师标兵评审委员会按评选条件进行评选。

(三) 评选结果在校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第五条 “青年教师标兵”的表彰与奖励

“青年教师标兵”每三年评选一次, 获奖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励。











主题词:教代会 工作条例 细则 办法 通知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13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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