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保障
民主管理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阅读次数:   作者: admin     更新时间:2011-12-01 14:30:55

1、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

2、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教育部门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指令;在教育党总支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提高教职工政治、业务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展开工作。

3、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同意方为有效。

4、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群众民主选举,报教良党总支审查批准产生,凡学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可根据学校教职工总数确定合理比例,代表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在内的各类人员,代表名额视学校规模可占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4到1/3,其分配体现教师为主,具有群众性和代表性,教师一般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产生以后,编成代表队(组)参加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领导干部、教职工和其他人员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不享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5、在一般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两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每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6、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作为其闭会期间的长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

7、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筹备小组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经党支部审查同意,由教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为5—9人,主持召开本届教代会的大会。

8、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五项职权:

①听取和讨论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街道教育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计划、财务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②讨论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

③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定期民主评议干部。

⑤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9、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10、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领导行使职权,维护其指挥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