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建大〔2011〕171号
关于印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草堂校区
教职工集资建房实施办法》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草堂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选房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各部、处(室),东校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草堂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实施办法》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草堂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选房办法》经学校五届二次教代会2011年3月18日原则通过。根据教代会各代表团的意见、建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草堂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工作小组又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经2011年6月2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2011年6月22日教代会主席团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正式公布。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草堂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实施办法
按照草堂校区建设工程的总体规划和草堂校区建成后在职在岗教职工工作的需要,学校决定在草堂校区集资建设教职工住房。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集资建房原则及房屋属性
第一条 草堂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原则:服务工作,兼顾需求,居租结合,保有余量。
第二条 本次集资建设的教职工住房属于非福利、全成本、服务于工作性质的住房。
第二章 申请集资建房资格
第三条 申请集资建房的资格:
具有西安市常住户口的我校事业编制内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含单身教职工)和学校人事代理人员均具有集资建房资格。已婚教职工以家庭为单位进行集资。
第四条 待聘、停薪留职、出国(含自费出国)逾期未归以及私自脱岗者不具备参加本次草堂校区集资建房的资格。
第五条 参加本次草堂校区集资建房的教职工职称(职务)、学位、工龄、校龄、双职工、奖励附加分等要素的截止时间为本文件生效之日。
第三章 集资房房源、户型面积、适用人员、房屋价格及车位
第六条 本次拟建设住房2000套左右,建筑面积约30万㎡。其中1900套作为在职在岗教职工的房源,100套作为引进人才的房源。根据“留地不留房”的原则,实际建设住房套数以教职工需求数量和预留引进人才的房源数量为依据。
第七条 本次建设的住房按建筑面积分为260㎡、220㎡、180㎡、150㎡、120㎡和90㎡左右六种类型。为满足部分教职工对小户型住房的需求,90㎡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90㎡。
教职工住宅楼整体设计及各面积的户型结构由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方案,并经广大教职工讨论、多数教职工认可后确定。
第八条 院士、校级领导、二级、三级教授及聘期内的校特聘教授,可申请260㎡及以下面积户型;
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正处级干部,可申请220㎡及以下面积户型;
除上述人员外的所有具有集资建房资格的教职工均可申请180㎡及以下面积户型。
第九条 本次集资建房暂按建筑面积2000元/㎡预收房款,最终房价按实际建筑面积(以施工图纸为准)以房屋建安成本及简装修成本据实结算。
简装修以校本部44、45和46号三栋高层的简装修标准为参考依据。
学校建设部门应在保证房屋建设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建房成本。
第十条 教职工住宅楼均不设楼层调节率。但若高层住宅楼顶层设计方案为平面屋顶,则高层住宅楼顶层房价按-15%执行,其他楼层不设调节率。
第十一条 草堂校区住宅小区均建设地下停车场,住户可根据需要购买或租赁。购买车位价格为每车位6万元,车位的使用期限为70年。
购买、租赁车位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申请程序和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 具有集资建房资格的教职工,首先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草堂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初步审核、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到校财务处缴纳保证金2万元后,集资建房申请方为有效。正式选房后,在第一次缴纳预收房款时该保证金冲抵房款,但保证金性质不变。
集资建房资格经学校审核三榜公布后,具有集资建房资格的教职工放弃选房者,保证金予以原额退还;选房后放弃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已缴纳的购房款扣除保证金后不计利息退还本人。
第十三条 参加集资建房教职工的职称(职务)、学位、工龄、校龄、双职工等事项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定;奖励附加分由科技处、教务处、工会等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集资建房教职工的申请材料由各二级单位汇总后交国资处具体管理,监察处审核并备案。
第五章 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四条 本次集资建房方案按程序向西安市有关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参加集资建房教职工的信息报送和意见收集反馈工作,并及时将集资建房工作的相关信息通知所有教职工。
第十六条 参加集资建房的教职工申请批准后,依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草堂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选房办法》,按所申请户型面积分别计分排队,按图纸选房。
第十七条 预收房款时间及额度
第一次交款:按所选户型面积,在建筑物基础达到±0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缴纳总预收房款的30%;
第二次交款:主体封顶后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缴纳总预收房款的40%;
第三次交款:在领取钥匙时缴纳总预收房款的30%。
凡不按规定时间缴纳预收房款的申请者,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集资建房资格,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为缓解教职工购房资金困难,学校将积极联系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商业贷款,有关贷款事宜,由学校财务处和有关部门负责联系协调。
第六章 住宅楼的权益及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承诺教职工在草堂校区购买住宅房的使用期为70年,教职工可以居住、继承也可以出租,出租前应到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出租使用权的法律责任由个人承担。
教职工申请到草堂校区住房后,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的,住房应当交回学校,个人无权自行处理,所交房款原额退还本人。对于科研、产业型人事代理人员离开学校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房产管理部门协助清退房屋。
夫妻双方在草堂校区只能拥有一套住房。单身教职工结婚后,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学校教职工,且在草堂校区拥有两套住房的,应退还学校一套住房,学校应将所交房款原额退还本人。
本规定如与今后国家政策不一致时,按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教职工入住后,住宅小区统一实行物业化管理,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住户承担。
第七章 集资建房纪律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监察部门负责对集资建房资格及选房的全过程实行监督。申请人通过集资建房资格审核后张榜公布,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参加本次集资建房的教职工不得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一经查出,学校有权取消集资建房资格或收回住房,所交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已缴纳的购房款扣除保证金后无息退还本人。
第八章 公共住房的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在草堂校区建设一定数量的教职工周转房,向没有参加本次集资建房同时在学校校本部(包括明德门和体教公寓)没有住房的已婚教职工提供周转用房。周转房户型为二室二厅一卫,面积80-90㎡。有关周转房的房租标准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在草堂校区建设一定数量的教职工公寓,为单身教职工、外籍教师、短期来校访问讲学者、境外短期交流学生等人员提供居住场所,同时向没有参加本次集资建房但在草堂校区有课的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提供临时休息的场所。公寓户型分为两种:二室二厅一卫,面积80-90㎡;一室一卫,面积30-40㎡。有关教职工公寓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在草堂校区建设敬老院(老年公寓)。敬老院(老年公寓)服务对象为学校正式离退休教职工。敬老院(老年公寓)拟建住房200套左右(暂定),户型为一室一厅一卫,面积为60㎡左右。敬老院(老年公寓)楼层最高不超过5层(带电梯);楼内设无障碍通道;配套相关服务、娱乐设施。有关敬老院(老年公寓)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草堂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选房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教代会通过之日(2011年3月18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中未尽事宜由学校草堂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工作小组集体研究解决。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草堂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工作小组办公室(国资处)负责解释。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草堂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选房办法
根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草堂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实施办法》的精神,本着“服务工作,兼顾需求,居租结合,保有余量”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草堂校区集资建房排队结果,经过核实,三榜定案。
第三榜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再变更。三榜定案以后,如经查证有虚报、作弊等违规行为者,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草堂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 排队选房计分截止时间为本文件生效之日。计分要素包括:职称(职务)、学位、工龄、校龄、双职工、奖励附加分等项目。
第三条 计分方法及其说明、职称(职务)分计分标准、奖励附加分计分标准,分别按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的规定及标准执行。
第四条 排队选房的原则及程序
本次草堂校区住宅排队选房实行“先确定户型面积、交保证金,后排队选房”的“两轮次”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第一轮次:确定户型面积、交保证金。
学校为教职工提供每种户型面积的平面布置图,经参加集资建房的教职工代表讨论通过后,正式公布。集资建房的教职工依据正式公布的平面布置图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草堂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选择户型面积,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草堂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申请表》并缴纳保证金2万元。
第二轮次:申请选房的教职工按所选户型面积、计分由高到低排队,根据排队结果,按序选房。双职工家庭只能有一人排队,按户选房。
根据学校公布的可选房源总数,按照所选户型面积和计分的高低顺序依次选房,如果上一档户型房源有剩余时,申请下一档户型的人员可以上浮一档选房。
每户只有一次选房机会。
第五条 本次集资建房排队选房,依照本选房办法及选房办法的附件执行。
第六条 本选房办法仅适用此次草堂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自教代会通过之日(2011年3月18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七条 本选房办法中未尽事宜由学校草堂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工作小组集体研究解决。
第八条 本选房办法由学校草堂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工作小组办公室(国资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草堂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计分方法及说明
一、计分方法
总分=职称(职务)分+工龄(含学龄)分+校龄分+双职工分+奖励附加分
二、计分方法的说明
1.职称(职务)分:按附件二的计分标准执行。
2.工龄分:从本人参加工作的时间起至本文件生效之日止,连续工龄的计算方法为大年减小年,每年计1分。间断工龄以人事部门的认定为准。
3.学龄分:按所上学校规定的学制计算(指高中毕业后考上的学校),每年计1分;研究生按实际学龄计算;教职工建国前的大学学龄按四年学制计分,不足四年的以实际年限计分。
学龄与工龄连续时,从开始计算学龄分的时间起连续计算工龄分。
4.校龄分:从本人进校参加工作的时间起至本文件生效之日止,连续校龄的计算方法为大年减小年,每年计0.2分。间断校龄以人事部门的认定为准。
5.双职工分:夫妻双方均在我校工作且均具有本次集资建房资格的教职工按户计1分。
6.奖励附加分:按附件三的计分标准执行。
7.总分相同按下列顺序排队:
①职称(职务)由高到低;②参加工作时间先后;③年龄自大到小。
8.休劳保者,休养期间工龄扣除。
9.受刑事处罚者,服刑期间工龄扣除。
附件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草堂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职称(职务)分计分标准
职称、职务名称
|
计分标准
|
院士
|
55
|
正校级、1985年工资改革前一至四级教授
|
50
|
副校级、教授(含相应职称)
|
46
|
正处级、原正团职干部
|
43
|
副教授(含相应职称)
|
42
|
副处级、原副团职干部
|
39
|
未取得副高及其以上职称的博士学位获得者
|
38
|
正科、讲师(含相应职称)、技师(聘任)、高级技师资格
|
36
|
未取得中级及其以上职称的硕士学位获得者、技师资格
|
35
|
副科、助教(含相应职称)、高级工(聘任)
|
34
|
一般干部、中级工(聘任)
|
32
|
其他人员
|
30
|
附件三: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草堂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奖励附加分计分标准
奖项名称
|
计分标准
|
备注
|
全国劳模(含享受同等待遇)
|
5
|
|
国家三大奖一等奖
|
6
|
国家认定
|
国家三大奖二等奖
|
5
|
国家认定
|
国家三大奖三等奖
|
4
|
国家认定
|
省级劳模(含享受同等待遇)
|
3
|
|
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
3
|
近5年、项目负责人
|
说明:
1.符合多项奖励加分条件者,限选取一项最高分,其余奖励不再累计计分。
2.各类奖励一律以证书或政府部门正式文件为准。
3.享受同等待遇,是指获奖证书中有注明,或政府部门相关文件所确认。
4.获国家三大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我校署名须为前三位)一等奖,获奖者排名前5的,按排名顺序分别计6、5、4、3、2分,其他获奖者计1分。
5.获国家三大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我校署名须为前三位)二等奖,获奖者排名前5的,按排名顺序分别计5、4、3、2、1分。
6. 获国家三大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我校署名须为前三位)三等奖,获奖者排名前3的,按排名顺序分别计4、3、2分。
7.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比照国家三大奖一、二、三等奖计分。
8.省部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比照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