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阅读次数:   作者: 管理员     更新时间:2019-07-19 10:16:2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事业的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和《陕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制度。

第三条  学校教代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与教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努力促进学校和谐稳定及科学发展。

第五条  学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六条 学校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教职工队伍建设、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事项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并将教代会代表提案答复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组织民主评议校、处两级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校教职工具有约束力,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学校颁布实施,执行过程中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够吸收采纳的,要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以及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工作认真,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管理与监督的能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在教职工中具有较高的威望。

第十一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以分党委(党总支)为选举单位,由所在选举单位教职工在学校教代会换届时直接选举产生。

教代会代表选举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会议应有2/3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获选举单位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学校党政工负责人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离休党总支、退休党总支在职工作人员参加机关党委的选举。

第十二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的构成要具备广泛性和代表性。代表中要有教师、管理人员、工人,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性教职工在代表中要占适当比例。

第十三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人数按全校在职在岗教职工总数的8%确定。

第十四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荐出正副团长各一人,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原则上分别由各分党委(党总支)和分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后,教代会换届大会筹备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在教代会换届大会预备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十六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代表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受所在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所在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销、更换或增补本单位的代表。教代会代表校内调动,保留其代表资格,原单位出现代表减少可予以增补。教代会代表离职或退休后,不再保留其代表资格。撤销或增补代表,事先向教代会主席团报告,经同意方可履行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享有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六)接受相关培训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九条 学院及二级单位在职在岗教职工人数在300人(含300人)以上的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且代表人数应不少于本单位教职工总人数的1/3;300人以下的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院及二级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执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学校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届中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到急需决策的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教代会进行选举、表决或涉及到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决定时,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学校教代会可邀请离退休教职工、民主党派负责人以及非代表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在会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代会设立大会主席团。教代会召开期间由主席团主持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代替教代会行使职权。主席团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由一线教学、科研人员、工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校党、政、工领导等各方面代表组成,其中,一线教学、科研人员占百分之六十以上

主席团设团长一人,原则上由校党委书记担任;设副团长二至三人,原则上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联系工会工作的副校长和校工会主席担任;设秘书长一人,原则上由校工会主席兼任设副秘书长一人,由校工会常务副主席担任

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校工作实际,学校教代会下设提案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校务公开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专门委员会委员一般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实行岗位替补制,委员工作变动时经教代会主席团同意可相应替补。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在征求教代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商议提出,教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党委研究确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制定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处理等规范程序同时建立教代会提案办结制度,完善提案处理的期限制、驳回制和问责制。

提案委员会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结情况,并向教代会说明和报告。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与学校教代会有关的档案资料和档案文本由校工会负责整理,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期满换届前的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正式会议由主席团主持。教代会主要议程需报学校党委审定。

第五章  教代会与学校党政工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代会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学校党委要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审定教代会筹备方案,协调教代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指导教代会围绕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开展工作并正确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行政应尊重教代会的法律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教代会行使各项职权,并提供物质保障。要将教代会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教代会所需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对于教代会依法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和方案要组织实施。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动员和组织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做好学校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日常工作。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在教代会换届大会召开时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按规定程序提出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指导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

(三)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四)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负责教代会档案资料管理;

(六)对学校违反教代会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

(七)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本办法制定学校二级教代会工作实施细则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2010年7月制定并通过的《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代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代会主席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