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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委领导解读教代会规定
阅读次数:   作者: admin     更新时间:2012-03-15 14:30:26

教代会是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而长期以来,在教育系统推行教代会遵循的仅是一部1985年颁布的“暂行条例”,其内容在很多方面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学校民主管理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教育部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于日前出台学校教代会新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据悉,《规定》已由教育部第32号令颁布,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将为教职工带来哪些好处?有哪些亮点?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参与制定《规定》的中国科教文卫体工会副主席陈志标。

  暂行26年的条例退出历史舞台

  提起职代会,一般为人熟知的是企业职代会,其依据有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然而,由于事业单位的特殊性,在一些方面难以“照搬”企业职代会条例。“《规定》可以说是迄今为止我国事业单位中唯一一个以国务院部委名义下发的有关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式部门规章。” 陈志标说。

  以教代会为基本形式的学校民主管理制度是教育系统基层民主政治的具体实现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陈志标认为,《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指导思想的具体举措,是对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顶层设计,是对学校管理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进一步完善了新形势下做好党的职工群众工作的运行机制,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的重要内涵。《规定》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教育部对学校民主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对广大教职工政治民主权利的高度尊重。与学校的其他民主管理制度比较,教代会制度具有更加广泛的群众性、一定的权威性、比较完备的工作制度和组织体系、明确的法律地位,并且在我国经受了30年的实践检验。由此确立了教代会作为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基本形式的地位。

  然而,在《规定》颁布之前,各级各类学校推行教代会主要依据的是教育部和原中国教育工会于1985年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这个《条例》迄今已“暂行”26年。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教育领域发生了许多变革,《条例》在很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学校民主管理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有的地方和学校的文件在一些重要问题上存在规定不统一、程序不完善、运作不规范等问题,有些学校的民主管理重形式而轻内容,有些学校的党政领导对加强教代会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还没有把这项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工作中统筹部署,等等。在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扩大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新形势下,有必要研究制定新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陈志标说。

  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教育部和全总及全国教科文卫体工会经过广泛调查和多次研究,经过近20年的努力,这一规范、指导和推进各级各类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终于出台。

  与《条例》相比,《规定》不再是“暂行”,而是正式规定,在刚性、规范性方面更强,也更具可操作性。在适用对象上,《条例》主要针对高等学校,《规定》则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涵盖范围大大扩大。

三大职权确保教职工民主权利落到实处

  《规定》明确了教代会的各项职权,陈志标将其归纳为三个方面的职权——

  讨论建议权。主要包括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发展、建设、改革重大事项,满足广大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讨论通过权。主要包括凡是学校内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如,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评议监督权。主要是指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这三项职权都很重要,‘讨论建议权’是基础,‘讨论通过权’是核心,‘评议监督权’是关键。”陈志标说,教代会的讨论建议权,可以使学校党政的决策更加符合本校实际,更加民主化和科学化,更加具有群众基础;教代会的讨论通过权,能有效保证《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以及《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的确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体现了教代会与行政领导相互支持、平等沟通、协商一致的“共决”原则。如果教代会通不过,就不能实行。碰到这种情况,行政方需要进一步与教职工进行沟通、协调,对方案加以改进、完善,使之更具科学性和民主性,更加反映教职工意愿,有效避免损害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妨碍学校健康发展的“恶规”出现。例如,在一些义务教育学校,有关教职工绩效工资的分配方案必须经过教代会讨论通过,才能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教代会的评议监督权,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一项有力保证。陈志标认为,没有这三项职权,教代会容易变“虚”,空有架子而流于形式,难以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特别是在学校人事管理体制改革中,对于学校行政方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事项,必须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

  针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学校民主管理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规定》提出了相应解决办法。

  在人们的印象中,公办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理所当然。然而,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大量出现的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必要推行教代会制度吗?该如何推行?

  “我们一直在做这方面的努力,但是由于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大多规模小,分散,流动性强,其组织领导体制、运作机制与公办学校相比有其特殊性,对我们的工作是一个较大的挑战。目前我国已有98%以上的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建立了教代会制度,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教代会建制率达到40%。”陈志标说。

  《规定》为解决这个问题提出了应对之策,明确“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无疑为教代会在该领域的推进又加了一把劲。

  近年来,劳务派遣人员、代课教师等群体备受关注。《规定》第九条规定:“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这意味着,不仅是学校劳务派遣人员、代课教师,非在编人员只要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也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规定》还明确教师在教代会中的主体地位,规定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此外,陈志标还介绍,各级各类学校结合实际探索出了教代会的4种组织方式,除了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还包括针对特殊情况的二级教代会和区域性、行业性教代会。二级教代会大多是规模较大的学校在其下属单位如院、系建立的教代会,行使教代会的职权。区域性、行业性教代会则针对规模较小的学校,如将一个地区的数个乡村小学联合组成一个教代会,使教代会制度更加适应实际需要,更利于促进学校的发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